年4月27日,原告至被告就诊,诊断为“右肺下叶肿物”,4月28日,被告为原告行“胸腔镜下左肺下叶切除术”,同日,原告冰冻切片报告单诊断:(冰1)(左肺下叶支气管切缘):支气管壁组织,未见癌。(冰2)(左肺下叶肿物):肺内见肉芽肿性结节及炎细胞浸润。
5月9日,原告出院。后,原告多次至x医院住院治疗,年7月25日,原告的出院诊断为:1.继发性肺结核、双下,术后,涂(-)初治,咳血。2.肺部感染。3.左侧胸腔积液。4.肝内胆管扩张症。5.双肾囊肿。
被告没有完善术前检查,将结核误诊为恶性肿瘤,在原告住院转天即为原告进行肺切除术,错误地切除了原告左肺下叶,加重了原告创伤,增加了结核治疗的困难,终致原告八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手术目的明确,手术告知充分,无明确手术禁忌症,手术措施得当,手术行为符合规范,原告需行手术切除病灶并明确诊断,被告告知充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鉴定人郭某军,男,年8月18日出生,肺部肿物位于左肺下叶背段,一般以手术切除为首选;同时被鉴定人肺结核临床症状不典型,诊断困难;自身疾病的性质、特点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错属次要原因。
1、患者以咳痰带血半月余,外院胸部CT示“左肺下叶背段肿物”入医方诊治;患者左肺下叶背段肿物没有明确性质;医方仅考虑肺癌;术前小结记录:“恶性可能性大”、上级医师查房考虑“肺癌”,也没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更没有按着拟施术中冰冻活检明确性质,再行肺下叶切除治疗方案;
患者术中肺叶切除后病理诊断肺结核。术前医方没告知肺部良性病变的可能;更没有告知如为良性病变是否同意手术切除治疗;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
2、肺结核也可以有此种改变,病理也证实是肺结核。医疗没有如果。
3、重要的是正确的诊治;医方客观尽到了诊疗义务,仍有错误的结果,那么医方是不承担责任的。
4、患者出现症状仅为10天,没有经过任何药物治疗;医方的手术不但没有切除病灶,反而造成肺结核扩散合并感染;之后是经过一年多的抗结核药物治疗而愈的。
5、疾病诊断明确,可以采取手术治疗及器官切除。在尽到相关检查仍不能确诊的;同时术前告知有可能为良性病变,也需要手术切除相关器官;须征得患者同意;医方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手段及充分告知义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郭某军医疗费.2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0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合计.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