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身患疾病或是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时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实践中在处理带病投保问题时通常涉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和保险人的解除权问题。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案件,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投保时带病投保而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诉讼,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总结一系列法院裁判的规则。案情简介
年9月,孟某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年6月,孟医院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随后,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年7月,保险公司以年6医院所做甲状腺外科超声检查报告单中显示其有“甲状腺右叶低回声,不排除甲状腺CA”的情况投保前未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
孟某委托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张磊律师分析了案件事实,认为孟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孟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孟某保险金10万元。
裁判要旨: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孟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书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之规定,首先,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依据电子投保书主张其对孟某甲状腺疾病的健康事项进行过询问,但仅凭孟某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证明其已向孟某询问了合同中的全部问题依据不足。其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是否为孟某承保,决定权完全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决定为孟某承保前,可以通过查阅、复印与孟某健康情况有关的体检报告、诊断报告、病历等资料或者要求孟某进行健康检查以排除孟某有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以及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史,在投保人将孟某的相关情况告知业务员后,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与孟某签订保险合同,不排除其主观上存在放任孟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孟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如实告知。
裁判规则
1.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中没有关于带病投保免责的明确约定,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直接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年12月13日第7版
2.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王甜甜、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违背了这一原则,保险人有权不予理赔。投保人知晓自己健康状况有异常并患有相关疾病,仍带病投保,对投保单列明的相关疾病的声明项目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辽民申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2-20
3.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刘桂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其法定解除权消灭。故保险人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湘民申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8-05
4.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询问病史情况的,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胡长英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即保险人未履行完毕询问义务,就不存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涉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询问病史情况,故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疾病也无需进行告知,保险公司亦无权主张免赔。
案号:()鲁11民终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2-17
5.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带病投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赵亚辉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主张因投保人带病投保,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带病投保的事实,故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冀06民终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1-16
6.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但未能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的,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多年疾病,且住院治疗过,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豫16民终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1-01
7.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投保前患病并带病投保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徐九社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前患病并带病投保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保险人将其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依法不能免除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举证其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合理、主动向投保人显示了有关保险条款,并就有关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及违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适当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案号:()豫06民终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0-13
8.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询问事项具体明确,投保人知晓和认可后仍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郭守成与王风则、郭永峰等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询问事项具体明确,投保人在投保人和被保人处签名,足以证明其已经知晓和认可被询问的内容。但投保人不仅隐瞒了带病投保的事实,还隐瞒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有意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案号:()晋04民终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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