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士错误操作,导致患者死亡,应该怎么

护士错误操作

导致患者昏迷死亡

案情简介

汪某近期咳嗽严重,一度出现咳痰、呼吸困难等情况,家人一开始认为汪某是感冒,后来发现汪某胸腔疼痛难忍的情况,觉得大概率不是感冒,医院进行住院检查。第二日,医生为汪某进行B超检查,显示为胸腔积液。初闻胸腔积液,由于不了解该疾病发生原因,汪某及家人都十分担心。知晓胸腔积液可以通过置管引流的方法治疗后,汪某及家人表示积极配合,医生于当日为汪某行胸腔闭式引流术。

第三日至第十日期间,汪某的胸腔已无积液排出。由于反复多次抽取积液,汪某机体消耗过大,大量蛋白质丢失,所幸汪某的身体已经好转,可以正常饮食,家人也按照医嘱为汪某进补。

在胸腔闭式引流积液治疗的过程中,引流管一端放置于胸腔之内,另一端接入比其位置更低的水封瓶或者引流袋。第十日午间,护士为汪某进行常规输液时,误将输液袋接入引流管上,导致大量的输液进入汪某的胸腔。由于积液过多,汪某很快出现心跳加快,全身浮肿、昏睡、乏力、大小便中度失禁等病情恶化。等到医生发现该情况时,汪某已经陷入昏迷,医生当即为汪某进行积液引流,十天内,一共引流出积液ml。

不幸的是,在第二十日,汪某出现意识不清等情况,并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

汪某的家人表示无法理解输液管用错的情况,医院发生。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进行协商,医院给出说法并进行赔偿,由于协商不成,汪医院诉上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医院在为受害人汪某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王汪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发生护理操作不规范,疏于管理,将静脉输液管错接入引流管的错误操作,该错误与汪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查证,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医院承担35%的责任。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小律释法

本案中,法院适用《民法典》一千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进行损害赔偿。

小贴士

本案中针对法院的裁判,大家不免疑惑,为什么发生将输液输入患者胸腔的错误操作,医院承担35%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胸腔积液多为晚期恶性肿瘤常见并发症,其胸水生长迅速,常因大量积液的压迫引起严重呼吸困难,甚至导致死亡,常需反复胸腔穿刺抽液。汪某自身病情严重,且年龄较大,又因大量输液进入其胸腔,综合原因导致其死亡。

胸前积液的病因较多,有漏出性胸腔积液、结核性胸腔积液、类肺炎性胸腔积液及脓胸、恶性胸腔积液等等,多为原发病的并发症,因此日常生活中应多多预防原发病。在此小律提醒各位,要多进行运动锻炼,增强体质,保持健康的作息及饮食习惯。

胸膜腔是位于肺和胸壁之间的一个潜在腔隙。在正常情况下脏层胸膜和壁层胸膜表面有一层很薄的液体,在呼吸运动时起润滑作用。胸膜腔和其中的液体并非处于静止状态,在每一次呼吸周期中胸膜腔的形状和压力均有很大变化,使胸膜腔内液体持续滤出和吸收并保持动态平衡。各种因素使胸膜腔内液体形成过快或吸收过缓,即产生胸腔积液,简称胸水。

胸腔置管引流是临床实践上治疗恶性胸腔积液的常用方法之一。

来源:西南医法

律师简介

杨征律师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西安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家庭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具有医学和法学双学历,曾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十七年,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二十余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上千例,拥有丰富的医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和办案实践经验。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均有报道。医院、医院有限公司、医院、医院、医院、西医院有限公司、医院、西安外事学院校友总商会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杨萌律师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主要从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纠纷的代理。医院法律顾问期间,医院对外签订的建筑施工、医疗设备采购、医疗设备安装、软件系统采购等合同文本,协助顾问单位建立大量格式合同文本,代理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多起劳动方面的仲裁、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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